关于转发“商务部、发展鼎新委、海关总署、质检总局、 国度认监委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”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: 现将商务部、发展鼎新委、海关总署、质检总局、国度认监委《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》(商产发〔2006〕629号),转发给你们,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已获得汽车出产企业授权的自治区各类进出口公司,将授权书原件、汽车出产企业有关资料(产品认证资料、交易牌照、组织机构代码证、服务承诺书,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)、进出口公司申请汇报、进出口企业法人交易牌照、进出口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、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、车辆售后服务承诺书、自理报关单元注册登记证明书、自理报检单元登记登记证明书等资料于2007年1月15日之前报送至自治区表经贸厅机电办。 二、未获得汽车出产企业授权的进出口公司,若已于2007年1月15日之前与表商签定了汽车出口合同,需持已签定的出口合同原件、公司申请汇报、2006年汽车出口海关报关单原件、售后服务承诺书,于2007年3月20日之前,到自治区表经贸厅解决登记手续。 三、东风新疆汽车有限公司要进一步查对汽车产品出口目录,将有关授权书原件于2007年1月15日之前报送至自治区表经贸厅机电办。 其他有关事宜,请与自治区表经贸厅机电办联系。 联系人:王俊杉 联系电话:0991-2859034 附件: 1. 商务部、发展鼎新委、海关总署、质检总局、国度认监委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 2. 尝试出口许可证治理的汽车产品目录 3. 切合申领出口许可证前提企业名单(出产企业)
自治区表经贸厅机电办 二○○七年一月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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