经国务院核准,我国将从2007年12月20日起取缔幼麦、稻谷、大米、玉米、大豆等原粮及其造粉的出口退税。这次取缔出口退税共涉及84类原粮及其造粉出口产品,具体执行功夫以“出口货物报关单(出口退税专用)”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。对2007年12月20日以前已经签定的价值不成更改的出口合同,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持已经签定的合同文本(正本和副本)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登记。经登记后的出口合同,在2008年2月29日之前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;未经登记的出口合统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。2008年3月1日以来,无论新老合统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。 财政部有关掌管人介绍说,这次政策调整重要是基于近段功夫来,受国际粮价不休攀升影响,国内表原粮及其造粉价值存在较大价差,从而带头了我国幼麦等原粮及其造粉产品出口的急剧增长。另表,取缔幼麦等原粮及其造粉产品的出口退税作为我国前段功夫调整“两高一资”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的一连,也有利于缓解我国业务顺差过大的情况。因而,为了确保国内粮食供给,不变目前的国内粮食价值水平,缓解业务顺差,国度出台了此项政策。
此前,我国对幼麦等原粮及其造粉产品尝试13%的出口退税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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