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关总署布告2013年第30号(关于批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造规范的布告)
2013-06-05 18:40:16
BB电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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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有效落实“由企及物”治理理想,进一步深入企业风险分析工作,现对海关总署布告2008年第52号的附件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造规范》中“九、收货单元/发货单元”项下的第(三)项内容批改如下:
“收、发货单元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,本栏目应填报其中文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;未在海关注册登记的,本栏目应填报其中文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;未在海关注册登记且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,本栏目应填报NO。使用《加工业务手册》治理的货物,报关单的收、发货单元应与《加工业务手册》的‘经营企业’或‘加工企业’一致;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收、发货单元应与《征免税证明》的‘申请单元’一致。”
本布告内容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。
海关总署
2013年5月28日